广州日报都市现场长期合作媒体伙伴已获授权一名男子参加老板孩子的满月宴,结果醉酒次日竟然四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该男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认为老板作为宴请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看管照顾义务,告上法院索赔多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满月宴上,小伙醉酒第二天早上竟四肢瘫痪,一级伤残小阳是卓某经营的石材店的员工,年1月9日,卓某为孩子举办满月宴,邀请了包括小阳在内的全部员工一起参加酒席。宴席期间,卓某作为主办者,向在场的宾客逐桌敬酒,但未与小阳单独喝酒,席间小阳自行添酒并与他人喝酒。宴席结束时,小阳由两人搀扶着走出酒店,回到石材店的沙发上。1月10日早上,卓某和家人发现小阳情况严重异常,不停掐人中和身上其他地方的神经,试图唤醒小阳,但无济于事,遂将其送至卫生院抢救。后因情况严重,当日转入医院治疗,后小阳转入医院治疗,此时仍四肢瘫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没想到喝了顿酒,就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伤残,任谁都接受不了。故小阳诉至法院,认为卓某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看管照顾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卓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余万元。争议焦点卓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对小阳的受伤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即考量卓某行为是否违法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小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卓某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1.宴请行为无违法性。根据时间及事件的性质,未有证据证实卓某邀请小阳参加满月宴,与卓某的雇主身份有关,故双方应为宴席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宴席现场,卓某作为组织者,向在场宾客逐桌敬酒,符合一般的礼仪,且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无不当。期间,卓某没有直接向小阳灌酒导致其因过量饮酒处于危险境地,故无法确认卓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无证据证实卓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卓某举办宴请,小阳作为宾客参加,全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卓某有让小阳致伤的故意或过错。3.无法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小阳在宴席过后发现身体异常,医院救治,诊断为脊髓水肿、四肢瘫等严重后果,确实令人惋惜,但根据病历资料、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均未能直接反映出是何种原因导致其受伤。经查,脊髓水肿是指各种原因导致脊髓受到损伤、脊髓脱髓鞘出现脊髓肿胀的情况,临床常见的原因众多(如高处坠落伤、严重感染、疫苗接种、肿瘤压迫、过度劳累等),往往会导致肢体感觉异常、肢体运动障碍等后果,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损害后果与过量饮酒有必然关系。4.卓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小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理应有足够的认识,在宴席中,其自身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是导致其过量饮酒的主要原因。宴席期间,卓某没有向小阳灌酒导致其饮酒过量,即卓某并未导致小阳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无法定的救助义务。卓某作为宴席组织者,应该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但这种责任应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宾客众多的宴席中,如苛责卓某对宾客一一尽到充分、足够的注意、照顾义务,则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相抵触。本案中,卓某发现小阳因过量饮酒无法自行行走时,派人搀扶其离开并送至员工宿舍休息,就客观环境而言未见安全隐患,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综上所述,卓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阳受伤与卓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阳现以卓某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了小阳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经办法官指出,聚餐宴请是人们社交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酒也是许多聚餐中调节气氛的佳品。本案中,小阳参加酒席却未能理性控制而过量饮酒,最终酿成严重后果,卓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对小阳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实卓某的行为与小阳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聚餐劝酒不可取,自身也应注意不要贪杯,同席者也应劝阻友人的过量饮酒行为,而酒席组织者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让参加者能“高高兴兴聚餐,平平安安回家”。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施行)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