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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贺州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为在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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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1年,年9月9日0时起至年9月8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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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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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范围
“贺惠保”20种特定药品指定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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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约定保险期间)
无
退保
参保人可在年9月8日(含)前申请撤单,所支付保费不计利息全额退回。
若投保人在参保期后申请退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申请退保日终止。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已收保费*(1-25%)*(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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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详情
责任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医疗救助、其他*府主办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扣除合同约定的责任免赔额后(年度免赔额2万元),对其余额按约定责任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60%;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50%;
(2)特殊人群: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65%;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55%;
特殊人群涵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
(3)既往症人群: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15%;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1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参保人同时涉及既往症人群的,按照最高赔付比例计算理赔金额。
释义: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经*府办医保报销后,社会基本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个人按分段比例自付的费用、需参保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基本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以下费用不在赔付范围内:
(1)在定点医疗机构高收费病区住院,医保按规定减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不予支付或减少支付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与诊疗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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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
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医疗救助、其他*府主办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扣除合同约定的责任免赔额后(年度免赔额2万元),对其余额按约定责任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赔付比例20%;
(2)特殊人群:赔付比例20%;
特殊人群涵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
(3)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1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医药费用总额达到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超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社会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支付标准的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三大目录限制支付范围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医疗费用。上述费用进入医保结算单统计的方可纳入本责任报销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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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三:特定药品费用
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医院、药店购买本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药品,对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特定药品费用,本公司在经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医疗救助、其他*府主办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年度免赔额2万元),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赔付比例50%;
(2)特殊人群:赔付比例50%;
特殊人群涵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
(3)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30%;
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特定药品须同时符合《贺州惠民保20种(类)特药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生产厂家和适用症;
②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见释义)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③每次特定自费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总额以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特定药品费用总额达到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专科医生: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医保医师资格。
《贺州惠民保20种特定药品目录》
责任四:新冠肺炎住院津贴
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新冠肺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给付住院津贴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累计最高给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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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经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医疗救助、其他*府主办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后,本公司对其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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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定义
既往症指在保险责任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二是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情况;三是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四是未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患以下7类疾病的参保人员属于约定的既往症人群: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肝硬化;
(4)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呼吸衰竭;
(7)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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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贺州市医保待遇,但未使用贺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本产品仅承担在基本医保统筹待遇正常享受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于基本医保统筹待遇封锁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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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就诊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后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本产品责任范围内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5.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6.免赔额: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本项目产品免赔额为保单年度内累计。